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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即将收官 监管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发酵一年半之久的包商银行接管事件即将收官。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官宣”,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当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在分析人士看来,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风险的大背景下,包商银行案例将成为一个风险处置中可借鉴的样本,也为中小银行的审慎经营提出了挑战。
包商银行的风险处置已经接近尾声。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指出,经研究,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在监管发声后不久,来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一日裁定受理包商银行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包商银行清算组担任包商银行管理人。包商银行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4日前向包商银行管理人申报债权。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在这之前,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11月11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称,在接管期间经清产核资,确认包商银行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生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包商银行应对已发行的“2015年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债券”的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减记。
早在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时,市场就有声音猜测包商银行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分析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后,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之后成立清算组,进行具体清算事宜。银保监会还在批复中提到,包商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标杆事件,于百程进一步指出,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风险的大背景下,包商银行案例将成为一个风险处置中可借鉴的样本,同时也是在运营的一个警示样本,对于后续银行业的监管、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建立规范有效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指出,包商银行的破产尽管被市场所普遍预期,但依然对中国银行(3.270, 0.02, 0.62%)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中小银行的审慎经营提供了教训和提出了挑战。包商银行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加之之前的债权和业务都已经转售,清算能够使金融机构获得多少实质性的损失挽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科技转型步伐不断提速的背景下,中小银行所面临的竞争环境也空前严峻,包商银行接管一事对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打破规模和牌照信仰,完善金融法律和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后续中小银行风险处置树立了标杆。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博士后郝志运分析认为,从包商银行一事可看到,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并不是永远可以实现刚性兑付,银行在同业资金融通业务中应回归市场化定价,挤出无效供给,需要加大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力度。
更有市场人士直言,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今后有银行破产倒闭也将不再成为新闻。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处置框架、监管短板如何升级,才能切实化解中小银行风险?在陶金看来,风险监管的网络需要更加细密,增强捕获和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是未来监管部门亟需继续加强的方面,同时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对中小银行的监管,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银行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中小银行破产清算资产定价市场化,完善问题银行的恢复处置计划。”郝志运如是说道。